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津耀瑞达(许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20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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