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昌、李花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诉许昌至尊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王凤昌、李花培、王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书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恢212号一案的财产处置告知书各一份。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你、许昌至尊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王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你共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劳动路东段路北公职员A区11号楼1单元3层东户(房产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28687号)和A区4号楼5单元1-2层东户(房产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28686号)的房产。2017年11月11日,上述房产分别以639058元和1268703元成交。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