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琳琳:
杨绍英、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书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杨绍英、董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恢212号一案的财产处置告知书各一份。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你所有的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上述房产及该房产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流拍价2372496元进行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款项。本院作出(2017)豫1002执恢1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事处建设路西段北侧4-6层房产(房产证号: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57453号)的房产及该房产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流拍价23724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绍英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债务。房产所有权及该房产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绍英时起转移。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