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72号
郭军营:
本院受理王继红申请执行与郭军营、刘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执恢72号通知书:许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仲裁字(2010)第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依法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察院西街长河花园9号楼西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0301001943)及长河花园7号楼5号车库、8号楼18号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