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188号
寇益锋、韩保飞、胡中伟、张帅、陈永花:
关于段永昌与寇益锋、韩保飞、胡中伟、张帅、陈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18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你们自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据(2017)豫1002执1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花名下位于许昌市六一路10号楼7幢1层北排东起第6间(产权证号:10014267)的房产;查封寇益锋名下位于许昌市景鸿蓝钻花园3号楼1单元12层西户的房产;查封张帅名下位于许昌市景鸿蓝钻花园4号楼1单元7层东户的房产。如仍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朱法官 电话:0374-339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