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6 15:31:11
(2017)豫1002执735号
刘富海、张玉梅、张玉卿、王春花、刘水法、张秀娥:
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73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你们自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朱法官 电话:0374-3399152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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