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6 15:26:33
常俊凯、刘惠青: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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