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2 16:47:34
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赵志攀、吴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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