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6551号
远金生、庞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庞春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3399076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魏北法庭(112办公室)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