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5803号
刘小梅、许昌魏都小梅红枣郎干果经营部、梁涛:
本院受理原告寇水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华冬梅 联系电话:0374-3399005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211办公室(魏北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