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07 15:02:28
(2017)豫1002民初3461号
谷利娟:
本院受理原告孙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346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电话:0374-3399075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3办公室(魏北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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