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益锋(曾用名寇毅峰)及占有使用人:
孙浩杰申请执行寇益锋(曾用名寇毅峰)、赵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中决定对寇益锋(曾用名寇毅峰)名下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蓝湾佳苑12号楼1单元4层南向415(房产证号10055313)房屋依法进行公开网上拍卖,拍卖款抵偿借款。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限被执行人寇益锋(曾用名寇毅峰)及占有使用人于2017年8月23日前,将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蓝湾佳苑12号楼1单元4层南向415(房产证号10055313)房屋腾出,并保持完好。
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仍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寇益锋(曾用名寇毅峰)及占有使用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人:王法官 0374-3399065(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