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爱娟及占有使用人:
李国安、王金梅申请执行张亚辉、黄爱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民终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中决定对黄爱娟名下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142号3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依法进行公开网上拍卖,拍卖款抵偿借款。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限被执行人黄爱娟及占有使用人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142号3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腾出,并保持完好。
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仍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黄爱娟及占有使用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王法官 0374-3399065(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