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7-11-29 10:05:51
(2017)豫1002执2564号
赵永耀:
关于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0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豫1002执25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怡景花城(产权证号:10044492号)、新兴路办事处许由花园(产权证号:10051077号)两处房产,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董法官 电话:185*****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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