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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俊杰诉你、吕书停、霍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孔俊杰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7]06395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6)豫1002执152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拍卖通知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名下位于许昌市八一路鑫光家园2号楼东一单元3-7层西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2530383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