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4 14:45:00
常俊凯、刘惠青: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不服(2017)豫1002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以你们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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