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752号
常占峰、刘娟、张占超、李娇娇: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民辖终215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20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魏北法庭
承 办 人:王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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