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朝、黄福兴、李功喜、魏建军、孙书章、许利平、赵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魏建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519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