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253号
柴彦鸽、廖桂霞、柴德献: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魏北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南院219办公室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3399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