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0 16:37:55
杨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杨朝华诉被告曹勇福、第三人杨朝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海建伟
联系电话:0374-3399172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中段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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