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0 15:23:46
(2017)豫1002执850号
徐小栓:
关于张俊丽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0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豫1002执8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健康路东段(许县房权证(2004)1237号)的房产,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董法官 电话:185*****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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