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0 15:22:54
(2016)豫1002执851号
卢绍兵:
关于张浩杰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安区人民法院(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产权证号为10043768号的房产,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董法官 电话:185*****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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