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龙华商贸有限公司、边军召、张寒晶: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投资总公司诉你们与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02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庭:半截河法庭
承办法官:韩 宁
联系方式:0374-759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