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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变卖许昌市兴昌路南段一处房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06 10:39:02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月6日10时至2018年1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374/05),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许昌市兴昌路南段一处房产,整幢建筑共5层,该标的位于第1层,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显示规划用途为仓库,现分割改造为三处成套住宅。入户门为防盗门,外铝合金推拉窗加装金属防盗栅,室内瓷砖地面、墙面刷白、门窗套装修、厅室顶棚吊顶、普通电器开关,室内厨卫间塑板吊顶、洁器具齐全,装修等级较高但成新率一般。水、电等设施齐全。无暖气设施。目前处于居住使用状态。产权证号为(2005)0480号,房地产权登记表显示该标的建筑面积为333.21平方米。变卖标的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物品及其他债权债务。

    起拍价:748000元,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7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由本院统一安排看样(调查情况表显示无钥匙或不明的,无法安排看样)。

    三、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注:调查情况表显示无钥匙或不明的,无法安排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1月1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有已知优先购买权人,为变卖标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十、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变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变卖余款(变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请在2018年1月17日前缴纳,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大道支行,账号:0024010900700010017)

    2、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374-3399018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374-3399151(司法官)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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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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