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琼:
本院受理原告牟萍诉孙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共同原告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20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电话:0374-339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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