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02 17:12:10
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诉被告常俊凯、刘慧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被告“刘慧青”应为“刘惠青”。
特此更正。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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