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绿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郑宏伟、臧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陈荣娜 电话:0374-8521566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