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监6号
刘根、张晓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铁峰诉你们及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4)魏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审理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豫1002民监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监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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