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英、许昌繁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晋向锋、孙红喜、毕颜菊、郑春民、鄢陵县千仟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1002民初548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晋向锋、孙红喜、毕颜菊、郑春民、鄢陵县千仟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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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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