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炎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诉你与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姚伟华 电话:0374-8521566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