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257号
程金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项44967.21元、未付保费2450元,共计47417.21元并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7417.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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