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丽娟、李瑞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全诉被告付丽娟、李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汝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1002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现告知:本院依据(2017)豫1002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9月4日将被告李瑞祥、付丽娟位于许昌市五一路帝豪花园10号楼4单元701室的房产(证号0301006200)予以查封。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