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芳:
金可忠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许天证执字第2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金可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字第375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在执行金可忠与胡艳芳、岳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胡艳芳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长青街盛世嘉苑3幢东起1单元7至8层东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2204号)的房产。2017年6月10日,买受人张彬以1385580元的最高价竞得。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长青街盛世嘉苑3幢东起1单元7至8层东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2204号)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彬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上述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张彬时起转移。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