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民:
李晓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调解书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李晓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字第01137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在执行李晓夏与陈新民、于月霞、陈静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新民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前进路祥和小区D10幢东起4单元4层东户、东起4单元1层北排东起第2间(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8709号)的房产。2017年1月27日,买受人石骥以80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许昌市前进路祥和小区D10幢东起4单元4层东户、东起4单元1层北排东起第2间(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8709)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石骥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上述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石骥时起转移。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