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俊:
刘玉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4)许天证民字第135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刘玉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字第00457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在执行刘玉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你所有的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中段路南1幢东起1单元6层东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48865号)的房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刘玉合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流拍价188376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将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中段路南1幢东起1单元6层东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48865号)的房产作价188376元,交付申请人刘玉合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债务。该房产所有权自上述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刘玉合时起转移。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