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陈明甫: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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