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件表1—表8)
三、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本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坐落于许昌市延安路39号。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法警局、办公室、政治处等12个职能部门和魏北、半截河、七里店3个派出法庭。文件号许区办[2003]4号、许区编[2005]14号、许区编[2007]13号、许区编[2007]7号、许区编[2008]4号、许区编[2010]6号、许区编[2013]21号、许区编[2015]3号、许区编[2016]4号。
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魏都区人民法院共有编制146名,其中行政编制111名,工勤编制30名,现在职人数为136人,离退休人数51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
第二部分 魏都区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表1-表8)
第三部分 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2917.08万元,支出总计2056.63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入减少74.96万元,下降3%。支出减少935.41万元,减少31%。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合计2917.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917.08万元,占100%;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支出合计2056.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0.26万元,占52%;项目支出9863.67万元,占48%;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2917.08万元,支出2056.62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减少74.96万元,减少3%;支出减少935.41万元,下降31%。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56.6274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935.42万元,下降31%。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70.2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0.1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883.5万元,支出决算为2056.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1%。
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56.6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50.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公用经费20.1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维修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14.4万元,支出决算为59.61万元,完成预算的52%。与2015年相比减少33.13万元,下降35.9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与2015年相比增加0万元,增加0%;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与2015年相比增加0万元,增加0%;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9.60万元,完成预算的62%。与2015年相比减少30.14万元,下降33.7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减少2.72万元,下降100%;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支出。
八、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无该项预算。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详见附表八)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13万元,比2015年减少20.15万元,下降50.54%。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7.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0.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7.7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6年期末,魏都区法院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辆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辆2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5、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