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庆达互感器有限公司、林碎平: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华润机电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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