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许昌三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军华、牛青峰: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339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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