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0 08:25:35
长葛市恒通橡胶有限公司、孙春义、马土山、孙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肖莞千
联系方式:0374-3399123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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