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志飞商贸有限公司、王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崔瑞华诉你们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许昌市许由东路岭云骨科医院院内一楼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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