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凯、鄢陵县宏凯家电有限公司、鄢陵奕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涛、杨娟、支盛军、陈彩红、杨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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