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735号
刘富海、张玉梅、张玉卿、王春花、刘水法、张秀娥:
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0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依据(2016)豫1002民初23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富海、张玉梅、名下位于禹州市夏都办夏新新区,产权证号:044357的房产;查封了张玉卿、王春花名下位于禹州市颍川办兴业路中段西侧,产权证号:059144的房产;查封了刘水法、张秀娥名下位于禹州市创业路南段路东,产权证号:050826的房产;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朱法官 电话:0374-339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