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经典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贷款本金1440429元,并按1440429元每日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止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燕金钊 电话:0374-8521566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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