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贺伟,男,汉族,1971年8月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92年毕业于河南大学,经历了五年半的教师生涯,1998年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09年5月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到省高院,先后在省高院立案庭、立案二庭工作,现任立案二庭第二办案组组长、审判长。近日,因工作业绩突出,被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评为河南省人民满意的“十佳”政法干警。
一、坚定信念,忠诚履职
为适应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工作中,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注重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反对“四风”,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2010—2012年连续三年办案数量全院第一,所办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荣立个人二等功,2012年荣立个人一等功;2010年获得省高院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先进个人。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在多年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他不仅善于学习,而且注重总结,勇于创新,逐步总结出了一套审查案件的工作方法:一是带着感情审。带着感情审查,是做好再审审查工作的前提。他说:“我们每年可能会审查上百件案件,但对当事人而言一辈子可能就经历这一个案件。”因此,他始终怀着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到换位思考,真正用心办理好每一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原则审。坚持原则审查,是做好再审审查工作的根本。在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时,他始终坚持法律思维,决不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绝不突破司法底线。对于矛盾尖锐的再审审查案件,也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标准。例如,在办理朱某某申请再审案件中,他敢于坚持原则,不畏惧朱某某的反复无理缠诉闹访、人身威胁,最终驳回了朱某某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的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三是区别对待审。因案而异、区别对待,是做好再审审查工作的有效方法。他注重针对不同的案件,认真研究分析,充分掌握案情,因案施策,收到了良好效果。如他办理的赵某、邓某与某市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该案属于军人安置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但既然原审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而且实体处理正确,双方的纠纷已经得到解决,故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四是多方参与审。多方参与,是做好再审审查工作的关键。对一些疑难复杂、当事人情绪激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律师等共同参与,以公开赢得当事人和社会信任,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三、默默奉献,一心为民
为民司法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落实在具体行动上。他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主题,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默默奉献,一心为民。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处理的是案结事不了的矛盾,很多当事人情绪激烈,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申诉上访,但面对困难他没有退缩,而是力争通过自己的努力彻底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例如,他承办的杨某某等人诉某县城市管理局、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死者贾某某生前与周某某均受雇于某县城市管理局,贾某某负责垃圾场管理,周某某负责垃圾清运。2006年12月,贾某某搭乘周某某的垃圾车上班途中,不慎从车上掉下受伤,因抢救无效死亡。贾某某的亲属杨某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某县城管局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为彻底化解矛盾,他带领合议庭成员专门到当地组织听证,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当地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均被他的真诚所打动,均不约而同地说:“你真是人民的好法官!”。就这样,一起纠纷得以彻底化解。2010年至2012年,他共接待来访群众2000余人次,处理来信1000多件,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600多件,调撤案件200多件,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四、心系公正,廉洁司法
多办案、办好案不难,难得的是始终坚守职业操守,始终心怀公平正义,始终做到廉洁司法。他深知,选择了这国徽下的天平、选择了这任重道远的审判事业,同时也就选择了神圣、选择了寂寞。他把为民司法、廉洁奉公作为一生永不懈怠的追求。他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十条禁令”的要求,自觉抵制抵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保持纯洁的交友圈、娱乐圈和生活圈,不为名所惑,不为利所诱,不为恶所惧,不为情所累,永保浩然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