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达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军、鄢陵县南苑肥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存良、李高培、押书红: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执210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7豫10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