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377号
卢绍刚、卢瑞平:
本院受理韩爱萍申请执行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执1377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豫1002执1377之三号执行裁定书,经执行听证依法追加你二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卢绍刚、卢瑞平的存款14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瑞平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庙后街北侧文荟雅苑3幢东起2单元二层东户201室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374-339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