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安俊伟、刘亚丽、王占勇、安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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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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