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带着女儿在家具广场购物时,七岁的女儿将臧某家具店内的隔断碰倒砸中鞋柜受损。臧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530元。9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初,张某带着七岁的女儿去市区一家具广场购物,张某在一家店内挑选家具时,玩耍中的女儿不慎将店内的隔断碰倒,致使隔断砸到鞋柜受损。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报警。后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家具店老板臧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鞋柜费用、误工费、车旅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30元。庭审中,张某辩称臧某店内的隔断板是灵活的,且没有明确安全提示,存在安全隐患,这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女儿年仅七岁,系未成年人,其在臧某店内将隔断碰倒致鞋柜受损,虽事实清楚,但臧某要求张某赔偿其财产损失2530元缺乏证据支持,且其作为家具经营销售者,未在其经营内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全部财产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