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4号
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宏创节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杨国增、王云香: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电话:0374-339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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